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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分為直接責任者、主要領導責任者、重要領導責任者。這三者的區分如下——
對由黨員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具體事項的,或者由黨員領導干部授意、指令承辦人員違規辦理(或者應當辦理而不辦理)有關事項的,或者具體實施人員在實施中提出過糾正意見,未被黨員領導干部采納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,對黨員領導干部可認定為直接責任。

發布時間:2024/5/6 17:25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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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分為直接責任者、主要領導責任者、重要領導責任者。這三者的區分如下——
對由黨員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具體事項的,或者由黨員領導干部授意、指令承辦人員違規辦理(或者應當辦理而不辦理)有關事項的,或者具體實施人員在實施中提出過糾正意見,未被黨員領導干部采納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,對黨員領導干部可認定為直接責任。